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甜品卡、最终健身卡、解释解督洗衣卡……不少消费者手中都有各种各样的权成预付卡,当预付卡过期后,挡箭部分商家便以最终解释权为由表示过期作废不能继续使用。牌消近日,协调记者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获悉,促正常履该消协最近调解了一起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最终消费纠纷。
据介绍,解释解督今年9月,权成消费者陈女士到新北消协罗溪分会投诉称,挡箭之前在新北区一家甜品店办理了消费卡,牌消一段时间未使用。协调9月4日,促正常履她到该店消费时,最终商家以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为由,告知消费者不能使用此卡消费。陈女士称,卡里剩余315元,且卡上未标注使用有效期,要求商家继续提供服务遭拒。多次交涉无果后,陈女士投诉至新北消协。
经查,陈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对此,商家解释称,该消费卡时间过长,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消费者不能继续使用,且卡上明确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存入消费卡内的资金是合同预付款,如果停止消费,商家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应该把尚未消费的款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卡内的资金商家不能据为己有,且该卡上标注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格式条款。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消费卡进行消费,同时消协人员将商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本纠纷中,商家声称“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仅考虑了商家自身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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